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重庆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办法

日期:2018-05-24 15:29 来源:本 站 点击量:

重庆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纪实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加强选人用人全程监督,落实违规用人责任追究,确保《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得到严格执行,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厅局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纪实,主要是指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全程把关要求,如实记载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干部选拔任用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形成和保管以干部考察文书档案为基础的有关资料,全面客观反映选人用人全过程和相关责任主体履职情况。

第四条 纪实工作必须做到客观准确、真实有效,完整具体、重点突出,简便管用、责任明确,使每个干部的选任过程可追溯、可倒查。

第五条 纪实工作实行“谁办理、谁纪实”,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具体以干部工作机构为主,其他相关工作机构配合。

第六条 纪实内容主要有:

(一)动议环节,主要纪实动议的主体、理由、时间、流程,就选任原则、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的情况,就有关人选审核干部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询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筛查信访反映、查看巡视审计报告、了解奖惩结果、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等情况,经过综合研判形成干部调整建议方案的情况等。

(二)民主推荐环节,主要纪实民主推荐的形式、时间、程序,参加人员的范围、应到人数、实到人数,以及推荐结果等。对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再进行会议推荐的,要纪实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的情况。对个人向党组织署名推荐和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要纪实推荐人(单位)、推荐理由等情况,以及相应的推荐材料等。

(三)考察环节,主要纪实酝酿确定考察对象的时间、程序、理由,考察工作方案,考察组成员相关信息,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沟通的情况,考察预告,征求意见、民主测评、民意调查结果,个别谈话和与本人面谈记录,考察组审核干部档案的情况,群众信访举报受理查核情况,征求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和其他相关部门(机构)意见情况,考察材料和任用建议方案,考察组与组织(人事)部门干部工作机构沟通重要问题记录及转交材料清单,以及取消考察对象资格的情况等。

(四)讨论决定环节,主要纪实在集体讨论前根据职位、人选的不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征求意见,以及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请示报告及上级批复情况;逐个介绍人选的推荐考察、任免理由等情况,参会人员发言、表决情况及详细记录、纪要;讨论的人选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执行回避规定的情况;就有关干部任免决定进行复议的情况;就重要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或者征求全委会成员意见的情况等。

(五)任职环节,主要纪实任职前公示、任职谈话、试用期满考核、任免文件、任职备案情况,特别是公示、试用期间群众反映问题的查核处理情况等。

(六)党委依法向国家机关推荐、提名领导干部人选和对有关人选进行民主协商的,还要纪实推荐意见、民主协商情况和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等情况;采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方式选拔任用干部的,还要纪实工作方案、选拔简章、报名与资格审查、测试测评结果等情况;实行双重管理的,还要纪实征求协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实行聘任制的,还要纪实签订聘用合同等情况。

(七)其他需要纪实的重要情况。

第七条 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搞用人上不正之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重点纪实:

(一)说情打招呼、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单位选人用人的;

(二)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的;

(三)拉票贿选、跑官要官的;

(四)人选不符合资格条件,或者廉政等方面存在问题影响任用时,仍坚持选拔任用的;

(五)阻挠、制止对选人用人问题调查核实和依规依纪处理的;

(六)存在其他违规用人或用人上不正之风情形的。

第八条 纪实工作可按每个干部纪实,一人一卷;也可按选任批次纪实,一批一卷。每卷纪实档案整理完成后,须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清单》,并由干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后一并归档。

第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干部选任相关资料的及时归档和妥善保管。有关干部工作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完善业务档案。有关工作笔记应妥善保管。注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开展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工作。

第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干部选拔任用纪实档案,作为开展选人用人监督检查和进行责任追究的基本依据。结合巡视、举报问题查核等工作,充分用好纪实结果。

第十一条 实行纪实工作责任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人员和各个具体环节经办人员,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如实、全面纪实。对应当归入纪实档案的所有经手材料,相关人员要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纪实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抓好纪实工作的落实。对未按照规定执行的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对执行不力、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和市级部门(单位)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完善纪实内容和方式。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委组织部 党委统战部 华岩校区电话:023-68466125 023-68465123 合川校区电话:023-42860047   访问量:

电子信箱:dwzzb@cqdd.cq.cn 华岩校区办公室:综合楼1007、1006 合川校区办公室:教学楼D栋405室    信息技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