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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学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8-10-16 11:46 来源:本 站 点击量:

关于加强学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校属各党总支、学校各单位(部门):

为做好学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工作,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管理,根据《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教工委办〔2012〕47号)、《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通知〉的通知》(渝教工委〔2013〕18号)和《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境外培训团组学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委组〔2013〕7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现将学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对象

学校领导干部包括市管领导干部、校管处级干部(含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和正副处级调研员,下同)。校党委按照上级规定,协助市委组织部作好学校市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相关工作。

二、学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一)市管领导干部

1.学校市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

2.学校市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一律不得接受境外机构或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

3.已申领因私出入境证件(含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等)的学校市管领导干部再次因私出国(境)时,应按市委教育工委《高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报批。

4.我校市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应由本人出具书面申请并在校党委组织部领取并填写《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经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初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党委公章(党委主要领导因私出国(境)的,由党委副书记签署意见),报市委教育工委审核,再报分管市领导审批,经市委组织部书面批复后,方可办理因私出国(境)相关手续。

5.学校外事处协助办理我校市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报批等具体事项。

6.学校市管领导干部已申领的因私出入境证件,在回国后一周内必须交学校党委组织部集中管理。因证件未上交造成严重后果的,校党委将按相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校管处级干部

1.校管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

2.校管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

(1)个人申报。校管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由本人在党委组织部领取并填写《行政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表1)或《专职处级党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表2)。(以下简称《审批表》)

(2)组织审查。校党委组织部根据本人填写的情况和所在党总支的意见,并征求校纪委意见,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廉政勤政、工作作风等进行审查后,在《审批表》相应栏目内填写政治表现情况和审查意见。

(3)学校审批。由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行政正、副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需先由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审核签注意见后再报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在《审批表》相应栏目内签署意见,并加盖校党委公章。

(4)办理手续。校管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经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学校外事处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协助申请人办理护照等手续(此前已将护照等证件交校党委组织部的,在校党委组织部领回)。

3.校管处级干部的因私出入境证件(含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等),在回国后一周内须交校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因证件未上交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其他

1.专职处级党务干部是指学校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工作部、武装部、校团委、党总支的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及正副处级调研员。

2.我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原则上应在寒、暑假期间进行。

3.加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是落实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规定的需要。校属各党总支、校内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校党委组织部做好信息收集、证件保管和保密教育等工作。

4.我校校管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表》,由组织部复印两份,分送外事处、保卫处各一份以备工作之需。

5.工作机构及人员联系方式

(1)校党委组织部

联 系 人:卿竹

联系电话:42860047

(2)校外事处

联 系 人:蒋欢

联系电话:42869963


附件:1.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2.专职处级党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中共重庆广播电视大学(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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