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教办发〔2018〕40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严格执行清理规范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工作
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高校,各直属单位,市级各教育社会团体、教育基金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46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7〕21号)精神和深入推进全面清理规范市级教育社会团体、基金会工作,切实实施市级教育社会团体、基金会与党政机关彻底脱钩,现就清理规范市级教育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工作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切实做好分离脱钩工作
各高校、各直属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重庆市民政局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工作全面整改阶段相关事宜的通知》(渝民发〔2014〕136号)精神,切实做好人员脱钩分离、职能脱钩分离、资产脱钩分离、财务脱钩分离、住所脱钩分离等工作。
(一)人员脱钩分离
党政机关在职干部(指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下同)一律不得在行业协会、基金会兼职(兼职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领导职务,顾问、名誉会长等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下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党政机关在职干部确需在其他各类社会团体(指学术性、专业性和联合性社会团体,下同)兼职的,由社会团体出具邀请函,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后方可兼职;原则上只能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
退(离)休领导干部和国有事业单位在职领导干部在教育社会团体、基金会兼职的,应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规定和《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严格清理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渝委组〔2017〕7号)要求执行。
(二)职能脱钩分离
各高校、各直属单位应理顺与社会团体、基金会的职能关系,明确界定本校本单位职能与社会团体、基金会服务职能,不得将本应由本校本单位行使的职能违规交给社会团体、基金会承担。
市级各教育社会团体、各教育基金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必须严格按照《重庆市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全市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申报立项的通知》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向会员及社会公示后实施。
(三)资产脱钩分离
各高校、各直属单位无偿提供(或暂借)给社会团体、基金会使用的资产,以及授权收取的应上缴本校本单位的有关收费,界定为国有资产;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成立时,单位资助给社会团体、基金会的开办费和用于注册登记的款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基金会接受捐赠的收入,通过服务获取的服务收入,以及由此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界定为社会团体、基金会自有资产。在按上述原则明晰资产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对资产进行分割。
对界定为国有资产且被社会团体、基金会占用或使用的,由高校或直属单位一次性收回。对界定为社会团体、基金会自有资产的且被高校或直属单位占用的,由社会团体、基金会一次性收回。
社会团体、基金会确因工作需要需在更长的期限内继续使用国有资产的,在符合清理规范工作要求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达成统一的资产分割补偿协议后,按《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渝财资产〔2013〕43号)相关规定办理。
各高校、各直属单位与社会团体、基金会不能达成产权划分、资产处置协议的,由市教委协调处理。
(四)财务脱钩分离
各高校、各直属单位必须与社会团体、基金会在财务管理上彻底分离。社会团体、基金会作为独立的法人组织,必须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设立财务账户,独立核算,自主财务管理,不得与党政机关(国有事业单位)、挂靠单位会计合帐或实行所谓财务集中管理(代管),党政机关(国有事业单位)、挂靠单位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社会团体、基金会会计、出纳。未单独建账或与党政机关(国有事业单位)、挂靠单位会计合帐或实行所谓财务集中管理(代管),以及党政机关(国有事业单位)、挂靠单位财会人员在社会团体、基金会兼任会计、出纳的,必须彻底退出。未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执行的,必须及时予以规范。
(五)住所脱钩分离
严禁社会团体、基金会常设办事机构及其它办公住所与党政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合署办公。社会团体、基金会常设办事机构住所(含分支、代表机构住所,下同)与党政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合署办公具体表现为与党政机关(国有事业单位)业务处室(科、股)共用办公室,或办公住所设在党政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内,或与国有事业单位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等。
二、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各高校、各直属单位,市级各教育社会团体、教育基金会要认真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切实落实《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管理促进市级教育社会团体、教育基金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渝教工委〔2017〕63号)精神,严禁违规用公款组织吃喝、旅游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贺年卡等年货节礼,严禁用公款接待非公务活动,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等。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杜绝吃、拿、卡、要等不良现象,切实做到秉公办事、不谋私利。市级各教育社会团体、教育基金会不得强制党政部门、国有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入会、捐献财物,切实防止只收费不服务、只收费不管理。要畅通监督渠道,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对违规违纪行为严查快办,对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形成有力震慑。
三、切实做好干部兼职报批
各高校、各直属单位要按照《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格清理规范干部职工在社会团体兼职的通知》(渝教工委〔2017〕20号)规定做好干部兼职审批和报批工作。
党政机关干部(含离退休干部)和国有事业单位干部(含离退休干部)到社会团体、基金会兼职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市管干部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党组织关系在市委教育工委的市管干部先报市委教育工委审核),市委教育工委管干部报市委教育工委审批;区县管干部报区县委组织部审批,区县委教育工委管干部报区县委教育工委审批;其余干部由各校各单位党组织审批。
高校非市管干部由各高校党委审批。市教委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市教育考试院和教科院中层正职以上领导干部(不含市管干部)报市委教育工委审批,市教委直属单位其他干部由市教委直属单位党组织审批。
四、兼职不得取酬
各高校、各直属单位要教育、督促本校本单位在社会团体、基金会兼职的干部严格执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在社团、基金会兼职不兼薪有关规定的通知》(渝教办发〔2017〕41号)规定。
在社会团体、基金会中兼职的干部,不得在社会团体、基金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领取确属需要的交通费、通讯费、误餐费、图书资料费等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并要符合财政部关于财务工作的有关规定。在社会团体、基金会开展工作产生的差旅费,按照所在社会团体、基金会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同等职务人员标准,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据实报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9月22日